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大捷畢業多年後,回到母校擔任街舞社團的社長,認識七年級的學妹媚媚。大捷非常喜歡媚媚,經常利用練習街舞的機會,刻意接近。
為了學期末的街舞公演,社團安排密集的練舞。大捷乘機邀約媚媚為新舞伴,媚媚不想臨時更換舞伴,於是委婉的拒絕了。
大捷不死心,在練舞休息的空檔,以切磋舞步為由,想和媚媚跳一段雙人舞。媚媚不覺有異,和大捷搭檔練習。大捷突然環抱媚媚,雙手還移到媚媚的胸前。
媚媚憤怒的大吼:「為什麼碰我胸部?」大捷聽完還是緊摟媚媚。
其他同學見狀,立刻嚴厲指責,並驅離大捷。
媚媚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
法源探索
大捷跳舞時,乘機偷摸媚媚胸部,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最重會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媚媚必須在案發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對大捷提出告訴。
若是大捷道歉,或賠償金錢而達成和解,媚媚也可以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回告訴,大捷就可以免於刑事制裁。
大捷在媚媚抗議後,仍繼續行為,這將會構成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的「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的強制猥褻罪,最重會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若媚媚未滿十四歲,大捷就是犯了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之一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最重是十年有期徒刑。這兩項犯罪都是公訴罪,不會因和解了事,法院仍會繼續追究大捷的刑責。
媚媚遭大捷觸摸的不法侵害,她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但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項請求權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必須在兩年間行使,逾期就不能主張。
相關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之一、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