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益瑋自幼對槍枝有濃厚興趣,買了不少玩具槍收藏。
某一天,文桂跑到益瑋家玩。
文桂問:「益瑋,你家擺那麼多玩具槍,到底有沒有看過真槍?」
益瑋說:「怎麼沒看過?我表哥是警察,他讓我看過警用槍。之前軍營開放參觀時,我去參觀時也見過。」
文桂說:「你收藏的這些槍枝都只能看,不能玩,你想不想玩玩看真槍,試著射擊?」
「射射看?不會吧!我只是愛收藏這些槍,哪能真的開槍?」益瑋說。
文桂說:「不是叫你拿這些槍射人,是到山上射石頭、射大樹看看,又沒有害人受傷,絕對不會有事啦!」
幾天後,文桂真的帶了一把槍管貫通的槍,兩人去山上試射,結果文桂帶來的槍根本不能發射。
文桂覺得留著這把不能射擊的槍沒用,乾脆送給益瑋,益瑋隨手放抽屜。
萬萬沒想到,幾天後,警察找上門來,說益瑋非法持有槍枝……。
益瑋持有一把不能射擊的槍,是犯罪行為嗎?
法源探索
不能射擊的槍,倘經鑑定後具有殺傷力,仍屬犯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在於「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大家也許認為,不能發射的槍必然沒有殺傷力,這是大錯特錯。目前法院所採信的「性能鑑定法」,只要警察機關的槍枝專門人員鑑定後,認為具殺傷力,不須試射,即屬違法槍枝。
大家也許覺得奇怪:「不能發射,何來殺傷力?」這是因為查扣槍枝眾多,有些只扣到槍,沒有子彈,無法試射;有些是土造槍枝,試射過程可能發生爆炸,影響鑑定人員生命安全。
因此,本案中,倘若鑑定人員從槍枝材質、槍管有無貫通、裝填子彈空間、擊發設計等,即「性能鑑定法」的檢視後,作出益瑋所持有槍枝具殺傷力之鑑定報告,法院即予採認判刑。
相關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