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家俊讀國中時,與學妹雅筑交往。他升上高一後,因為出席狀況不佳而被迫休學,在物流公司工作。因為較早進入社會,交友也比同年齡的人來得複雜,不乏一些地方上的小混混。
家俊總是能用甜言蜜語逗得雅筑非常歡欣,甚至以「性行為是愛的表現」等話語央求雅筑與他發生關係。
某日兩人偷嘗禁果,家俊在雅筑不知情的狀況下,偷拍她的私密照,私藏於手機。
雅筑升上高中後,開始有了社團生活,活潑外向的她,與社團學長柏嘉越走越近。正所謂近水樓臺先得月,過沒多久,雅筑以生活沒有交集為由向家俊提出分手。
家俊不滿女友變心,在朋友的慫恿下,先是打電話以「找道上朋友讓你好看」的話恐嚇雅筑;又集合了一群不良少年在柏嘉回家的路上堵他,拳打腳踢一番。更糟糕的是,他還用通訊軟體將雅筑的私密照傳給她的同學,企圖詆毀她的名譽。
IQ動動腦
未成年人兩情相悅就能發生性行為嗎?偷拍與散布他人私密照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法源探索
在現行法的規範下,不論何人,即使雙方你情我願,只要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包括性交及猥褻),都可能構成違法。
未經允許偷拍他人私密照的行為,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中所規定的「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家俊以通訊軟體將雅筑私密照傳給他人閱覽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另外,像是電話恐嚇雅筑、聚眾毆打柏嘉的行徑,只要雅筑有心生畏懼的事實,博嘉也能提出驗傷證明,即可對家俊及其同夥共犯提起恐嚇危安罪與傷害罪告訴。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