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阿昭自詡為正義超人,相當關注社會議題,不僅在自己的社群網站裡大放厥詞,更喜歡到別人的網站上留言。
有一天,阿昭瀏覽阿翔的網誌,看到阿翔抒發對於死刑存廢的想法。這篇文章引起阿昭的不滿。
阿昭認為阿翔寫的文章不尊重被害人家屬,憤而在阿翔的網誌中留言。他數落阿翔發文動機不良,並要求阿翔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此舉反而引發阿翔不悅,認為阿昭的留言妨礙他的名譽。阿翔要求阿昭道歉,不然就要採取法律行動。
阿昭認為自己的留言是針對可受公評的事項發聲,是適當的評論。加上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阿昭的留言會不會抵觸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任何一條罪名呢?
法律布告欄
近幾年很多社會議題引發討論,有人透過社群網站或媒體投書抒發己見,有人則是選擇上街頭。從民眾開始關注社會議題而不再獨善其身的層面來看,雖然這是民主、言論自由進步的象徵,但並非等同或代表可以任意跨越刑法規定。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一般人最常聽到的就是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這是刑法所定的言論自由底線,逾越底線就會遭到國家動用刑罰來制裁。
刑法設有免責的規定,最常見的就是「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所謂可受公評之事,須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不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態度、社會公眾認知及地方習俗等來認定。
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則須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因此,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樣解釋或許還很抽象,因為是否屬善意言論、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都需要個案審酌跟檢視,不是自己認為是就是。因此,抒發己見固然重要,千萬不要針對他人個人行為加以批判,也不要有影射、侮辱或攻擊的字眼出現,因為這樣絕對不會被認定是可免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