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學費契約
尤拉蘇斯想向普羅達哥拉斯學習法律。
普羅達哥拉斯慷慨的說:「畢業後,你只要付我一半學費,另一半學費,等你打贏第一場官司再付給我。」
尤拉蘇斯欣然同意,兩人立下契約。
尤拉蘇斯畢業後,一直不願接案替人打官司。普羅達哥拉斯苦候不到學費,向法院提起訴訟。
普羅達哥拉斯分析:「如果法院判決尤拉蘇斯勝訴,依契約,他要支付我另一半的學費;如果法院判決尤拉蘇斯敗訴,依判決,他也要支付我所餘的學費。這場官司不論尤拉蘇斯勝或敗,都必須支付我學費。」
尤拉蘇斯不以為然的說:「如果法院判我勝訴,依判決,我不用支付半數學費給普羅達哥拉斯;如果法院判我敗訴,依契約,我也不用支付另一半學費。所以無論法院判我勝訴或敗訴,我都不用再支付學費。」
(取材自《對話錄》)
簽訂契約時,可以附「條件」?
法眼觀點
簽訂契約時,可以附「條件」。「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來決定契約生效或失效的附款。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前者是「停止條件」,後者為「解除條件」。
舉例來說,甲與乙約定,如果乙第一次期中考全班第一名,甲就送乙平板電腦一臺。甲乙間的契約雖已成立,但須等乙考到全班第一名,契約才發生效力,此為「停止條件」。
如果甲與乙約定:「我現在送你一臺平板電腦,若你期中考全班最後一名,就要還給我。」此時,契約已經生效,乙若考全班最後一名,「解除條件」成就,讓乙須返還電腦。
故事中,學費支付方式的約定,附的是「停止條件」。不過,尤拉蘇斯故意不接案,符合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有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此,仍須給付學費。
啟示
有時候,事情沒有對與錯,只是從不同的面向觀察,看到不同的形象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