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時事剪輯
已經晚上九點四十幾分了,校園一片漆黑,多數老師學生早已回家休息,只剩下高三生的教室仍燈火通明,讀書氣氛相當火熱。
阿華跟阿明是高三九班的學生,自然跟上這波學測風潮。阿華發現時間不早了,吐一口大氣,攤坐在木椅上。
此時,他看見前方的阿明也在發呆,一時興起,就拍拍他的肩膀,問道:「阿明,你大學想念什麼科系呢?」
阿明幽幽的轉過身來,嘆口氣說:「我本來想念會計系的,可是……」
阿華好奇追問:「可是什麼,想念就念哪?」
阿明嘆口氣,繼續說:「我正在治療憂鬱症。我查了規定,發現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會被拒絕擔任會計師。這樣我還要念嗎?」
阿華說:「放心吧!昨天聽我爸媽說會計師法修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不得擔任會計師的規定。」
阿明開心的笑了,說:「真的嗎?」
舊會計師法為何進行修正?
法源探索
舊會計師法第六條規定(節錄):「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生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充任會計師。」過往,本條規定的存在,除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無法從事此一職務外,更讓部分會計師就算面臨身心疾病的困擾,也選擇隱忍,深怕因此丟了飯碗。
根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與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前述國際公約提到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等同國內法律),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正常人平等進入職場的權利,因此,舊會計師法第六條,即可能構成對該等障礙者的就業歧視,違背前述法律的意旨。
由於身心障礙的情形眾多,是否將永久影響其作為會計師的專業表現,一時之間難以認定,可能不適宜在事前以「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作為理由,評斷當事人是否勝任工作。
因此,修正後的會計師法,將前述不得充任會計師的條件予以刪除,保障身心障礙者的選擇職業自由,使其享有更開闊的人生。
相關法條
會計師法第六條、憲法第七條、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