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爸爸媽媽最近好像要離婚了……」就讀小學三年級的小英好擔憂。
上星期,小英的家中出現法院寄來的信,是爸媽離婚案件的開庭通知。
小英的爸爸媽媽都說,自己才是真正愛小英的人。他們分別跟小英說:「如果被傳到法院去當證人,一定要說想要跟我住。」
小英既不敢在爸爸面前說想要跟媽媽住,也不敢在媽媽面前說想跟爸爸住,更不想出庭選擇到底要跟誰同住。
除此之外,小英還有好多煩惱,常常半夜睡不著,想著:「爸爸比較有錢,我是不是就會被判給爸爸了?」「跟了爸爸之後,我就再也看不到媽媽嗎?」「爸媽離婚是我的錯嗎?」
小英的爸媽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小英擔憂的事情會發生嗎?
法源探索
離婚訴訟中,孩子時常煩惱自己如果要出庭的話,該怎麼辦?因此,為了保護兒少,捍衛孩子的最大利益,法院設立了「程序監理人」的制度。
當夫妻訴請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爭執不休時,法院可依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為該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孩子的代言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也可以代替孩子在法庭上發聲。如果孩子真的必須出庭表達意見時,法院也依家事事件法第十一條,指派社工或親屬老師陪同孩子到場。
對於要跟爸爸還是媽媽同住的問題,法院會依規定,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採取綜合判斷,不會因為誰比較有錢,或是誰犯錯就貿然決定。在判決確定後,沒有同住的一方仍然依法享有「探視權」,因此,小英不管跟誰住,都還是可以定期和另一方維持良好的緊密互動關係,不會就此失去爸爸或媽媽。
面對父母離婚一事,孩子一定要記住:「這是雙親相處上出了問題,不能再維持關係了。」這是很無奈的決定,並不是孩子的錯,孩子不需要為此事負責,也無須自責。
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十一條、十五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四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