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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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上大學的英哲,發現大一的課程輕鬆,便打算利用沒有課的時候到學校附近的漫畫店打工,心想不僅可以賺錢,還可以免費看漫畫。英哲工作幾天後,才想到當初沒有詢問時薪是多少,請教店長後才知道,每小時的時薪只有一百元,但明明從今年十月一日起政府宣布時薪是一百二十六元。一小時差二十六元,一天就差將近上百元。
不甘時薪過低的英哲表示要離職,請店長計算過去幾天來的薪水,但店長表示試用期三個月內不支薪。
時薪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時該怎麼辦?試用期可以不用支付薪水嗎?
法律布告欄
隨著整體社會經濟的成長,基本薪資也隨著調漲。今年九月十九日,勞動部同時發布兩項命令,首先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一百二十六元;其次是明年一月一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兩萬一千零九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則調整為一百三十三元。
基本工資究竟是什麼?基本工資是維持勞工最低生活水準的保障。若遇到優良的雇主,願意給付遠高過於基本工資的報酬當無不可,但基本工資的訂定,是透過法律來約束惡劣雇主藉故巧立名目或以契約方式任意剝奪勞工權益,因此才會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倘若低於這個保障,雇主即違反法律規定,員工可依法請求。
除此之外,雇主可否要求試用?答案是可以的。原本在勞動法施行法則第六則第三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但是這個規定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遭刪除。因此,雇主不僅可以要求試用,試用期間還不受四十日的限制,換句話說,試用期間可約定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或一年以上,多久才算適當並沒有標準,需依照行業別、工作職位不同而定。而對勞工來說,他們關注的是試用期間的薪資、福利是否比照正式員工?答案是肯定的,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而減少、降低或給予低於基本工資的報酬或福利。
回到英哲的案例,縱使是試用期,仍必須依照正式員工支薪,因此店長不得以試用為由不支薪,而低於基本時薪的部分,英哲當然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