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時事剪輯
最近抓寶風潮襲捲全臺,小華跟小明這對國中好朋友,常常湊在一起,討論如何在短時間內成為寶貝大師。
這天傍晚放學,兩人跑回小華家,書包一丟就躺在沙發上,商討抓寶大計。
「小明,我聽說新北投捷運站有很多高等的寶貝。」小華興奮的表示。
小明聽到樂不可支:「真的嗎?那我們騎腳踏車去,邊騎邊抓!」
小華推推鼻頭上的眼鏡,提議:「先別說新北投了。你看,地圖上隔壁獨棟的別墅,院子裡也有幾隻超強寶貝,我們要不要處理一下?」
小明竊笑:「你說的是偷偷翻牆過去嗎?哈哈。」
「你們兩個別鬧了!」兩人一回頭,發現在房間念書小華的姐姐阿珍,開門出來,怒氣沖沖的瞪著兩人。
「你們知道那些奇怪的提議,都觸犯法律了嗎?」阿珍一副準備開罵的樣子。
「抓個寶也會犯法?」兩人委屈的看著念法律系的阿珍,就像看著法官一樣。
抓寶過程不當,可能會觸犯法律。該如何保護自己?
有法可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試想,小華兩人計畫若成真,當他們一邊騎著腳踏車在車水龍的街道上,眼神卻一邊專注盯著手機螢幕,很可能會不慎撞上行人,甚至快速通過的車輛,讓自己與他人的交通安全蒙上一層陰影;如此情況,正是前開規定想要處罰的行為。
再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特別禁止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侵入他人住宅領域;故事裡的別墅既然有圍牆圈住,沒事偷偷翻牆進去,自然構成了侵入住宅罪。本案例的小華與小明不可不慎行,以免寶貝還沒抓到,自己先被抓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