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竇娥冤
金孝與母親相依為命,金孝人如其名,相當孝順母親。
金孝以賣油為生。這天,他因腹痛而急尋廁所,在廁所內撿到一個袋子,裡面有銀子三十兩。金孝帶著銀兩回家,向母親說:「我今天走大運了,撿到許多銀子。」母親不僅不開心,還大吃一驚,說:「你是不是偷來的?」
金孝表示這包銀兩是撿到的,正好拿來當資金,強過向他人借貸維生。母親卻要他物歸原主。
金孝拿袋子回到廁所尋找失主,只見有個男人在廁所旁嘆氣。金孝問:「你弄丟銀兩了嗎?大概多少兩銀?」
男人答道:「大約三十兩。」金孝問:「以一只白色布袋包著?」男人答:「是的。」金孝就將袋子還給他。
本文取材自《喻世明言》
金孝所構成的是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
法眼觀點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為「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三十七條為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兩罪名的差別,在於「持有」的有無,犯人拿的東西,如果是在他人持有之中,則構成竊盜;犯人所拿的東西,如果是物主遺失的物品,亦即脫離物主的持有,就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簡言之,如果物主對於物品可以持有支配,他人將該物取走,構成的是竊盜罪。
金孝在本案中,取得裝有三十兩銀子的袋子,已經決定要據為己有,所以已構成犯罪。
金孝所構成的是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從故事情節看來,失主只是忘了拿走袋子,對於該物仍然存有持有支配關係,學理上稱之為「遺忘物」,以便與「遺失物」區別,占有遺忘物,構成竊盜罪。
但就本案例,我國法院的見解,多數認為該物已脫離失主的持有,因此,金孝觸犯的是「侵占遺失物罪」,少數認為是「竊盜罪」。由此可知,一個法律問題,時常會有不同的思考方向,標準答案未必只有一個。
啟示
撿拾別人遺失的錢財,不能放進自己的口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