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就讀國中的建文想打工賺錢,當他看到報紙上有「徵快遞」的徵人廣告,就前去應徵。
到了應徵地點,老闆交給建文一疊提款卡,以及提款卡的密碼、操作指示等資料。他對建文說,只要去各個提款機,依操作指示將提款卡帳戶中的金額提領出來,就可以完成工作。如果提領的金額夠多,還可以有抽成獎金。
建文聽到工作內容這麼輕鬆,待遇又這麼好,高興極了!他依照提款機操作指示輸入密碼,果然順利領出錢。
拿到第一筆酬勞後,建文突然想起新聞上常常看到詐騙集團利用他人的身分來辦理人頭帳戶,將詐騙來的金額放在人頭帳戶內,再利用不知情的人,也就是俗稱「車手」前去領款,好讓詐騙得來的款項順利入袋。建文越想越不安,難道自己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建文是不是詐騙集團的共犯呢?
文/賴瑩真(律師)
詐欺,是指以詐術使他人對事情產生錯誤認知,導致被害人將財物交給詐騙者或他人,使詐騙者或他人因而獲得財物,導致被害人遭受損害。
以目前詐騙集團常見的手法,例如以公家機關來電要求轉帳,否則帳戶就會被凍結;或者詐騙集團以各種理由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導致帳戶內金額在指示下轉至其他帳戶等,都是屬於詐欺行為。
因為詐騙集團是組織性的犯罪型態,除了首腦以外,還有軍師及車手等各種犯罪角色。
因為各個角色層層分工,並非所有人都實施全部的詐欺取財行為,例如首腦可能只負責出資策畫,有人負責詐騙民眾,車手只負責聽令取款。由於這些人算是「分工合作」,在刑法上就會被認定屬於「共同正犯」。
在本案中,建文的工作內容是負責聽令取款的車手。雖然建文實際上並沒有詐騙行為,但是他的工作內容,對詐騙集團而言都是必要的一部分,仍然構成詐欺行為的共同正犯。
雖然建文只是前去應徵工作,受他人指示協助領款,不知道是參與詐騙集團犯罪,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但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還是會就其應徵時相關情狀、經濟狀況等證據,認定建文在領款時,是否了解詐騙集團的行為。如果有,仍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