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阿新與小蘭就讀國中,在學校是人人稱羨的班對,不管上課下課都膩在一起,如膠似漆。
這一天,阿新對小蘭說:「明天晚上我爸媽不在,要不要來我家做功課呀?」小蘭馬上答應。
隔天,小蘭在阿新家玩到忘記時間,一看居然快要十點了,連忙收拾書包要回家。
阿新說:「別走嘛,你跟爸媽說你今天要在小琳家過夜就好。」說
小蘭猶豫不決,被阿新煩到沒辦法,騙了爸媽,在阿新家住下來。
晚上,阿新跟小蘭躺在床上準備入睡,關燈了,阿新的手越來越不安分。小蘭一再撥開阿新的手,阿新卻在小蘭耳邊說些甜言蜜語。
小蘭不斷拒絕未果,就這樣半推半就,與阿新發生性行為。
阿新算不算是違反小蘭的意願?阿新與小蘭雖然是男女朋友,但一定是兩情相悅嗎?
法源探索
青少年性行為所引發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第兩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還有第兩百二十七條、第兩百二十七之一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如果是違反意願之性行為,依照第兩百二十一條、第兩百二十二條論處,檢察官可以直接進行訴追;如果是兩情相悅,則適用第兩百二十七條、第兩百二十七之一條,若雙方都未滿十八歲,則可能減免其刑,且須由被害人或其家屬提告,檢察官方得追訴。
本件案例中的小蘭是不是出於自願而與阿新發生性行為?由於小蘭,未滿十六歲,我國刑法規定,只要是十六歲以下的性行為,無論當事人自願與否都是犯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兩百二十二條、兩百二十七條、兩百二十七條之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