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阿強剛考上警察,分發到分局執勤。有天逮到一個酒駕的現行犯,便將他帶回警局做筆錄。
回到警局沒多久,地方上赫赫有名的張議員竟然來到警局,對阿強說:「警官,這個人是我的小舅子,你這次就賣我一個面子,放他一馬吧!」
阿強心中覺得不妥,但礙於對方是議員,只能支吾:「議員,不好意思,我們……」
突然「砰」的一聲巨響,張議員猛然拍桌怒叱阿強:「我警告你!你不要給臉不要臉!信不信我把你調走,還想在這邊混的話,眼睛放亮點!」
阿強無奈,只好丟掉酒測紀錄單,讓張議員順利帶走犯人。
幾個月後,這件事情曝光了,阿強收到傳票,上面記載的是「被告」……
有法可循
關說是陋習,從買火車票到承包工程,許多人想靠關係、權勢一步登天。這些小小的不公累積成許多扭曲的現實,其中最難為的,就是夾在中間的承辦公務員。
在這個案例中,關說的議員構成了教唆縱放人犯及以脅迫方式妨礙公務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阿強,則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阿強雖然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甚至只是因為迫於議員的權勢而被迫把犯人放走,但仍然構成本條圖利罪,除了要面臨嚴重的刑責,工作也將不保,不會因為是被迫而不構成犯罪。因此,勇於任事反而是明哲保身之道。
你是否覺得阿強好無辜呢?不放走犯人,就要承受議員的壓力;放走犯人,卻害自己成了貪汙罪的被告,如果因此喪失工作,豈不是很冤枉?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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