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父母親離異後,就讀小六的小傑單獨跟父親同住。
忙於工作賺錢的父親很少陪伴小傑,小傑下課後不是在街上亂晃,就是偷偷上網看色情影片。年紀輕的小傑無法判斷影片情節的真偽,因此造成小傑對異性的錯誤認知。
一天小傑找幾個朋友到家中玩電腦,一名女同學獨自進房間玩手機。小傑跟進房並且把門鎖住,強把女同學壓倒在床上,還威脅女同學若把事情講出去就要打她,讓女同學身心受到創傷。
小傑犯後,在學校向同學炫耀自己有性經驗。同學間的傳聞傳到班導師耳中,老師立即向學校通報,並組成調查小組查證。經過一番查證後,調查小組判定小傑確有觸犯強制猥褻及恐嚇等行為,依法送少年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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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人負有通報之義務?通報的對象、時間之規定如何?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成員為何?
三、不服調查結果有無其他申訴管道?
四、小傑涉犯何罪?應如何處置?
法源探索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民國九十三年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依法規通報外,至遲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應向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通報。此規定是性平法賦予第一線人員的通報義務。
依性平法第九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應置五至二十一人。當學校受理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此時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開始進行調查,並對調查之結果作出處分。倘行為人或被害人對處分結果不服時,均得於收受處分二十日內提出申復,若再對申復結果不服,則可再提出行政救濟。
小傑涉犯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但因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合於刑法第兩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要件。加重情狀下,小傑應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件屬重大刑事案件,雖小傑未滿十四歲,依刑法規定不予處罰,但仍要接受保護管束或安置等處分。
相關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八、三十至四十條、刑法第兩百二十二、兩百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