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阿仁及阿勇都是學校籃球高手。
某日放學後,在學校籃球場進行二對二籃球賽時,阿仁、阿勇組一隊,和另一隊的大明及小明,打得難分難解。
「剛剛不是說自己很強嗎?球怎麼投都投不進?」阿勇對大明嗆聲。
「你的動作根本都是犯規,我只是懶得跟你計較。」大明回嗆。
「我們都已經手下留情了,如果是學校的正式比賽,我就打到你哭著回去找媽媽。」阿仁說。
「拜託,你很多動作都犯規,如果有裁判的話,你早就被吹下場了!」小明生氣的回嘴。
雙方的火氣越來越大。阿勇與大明因搶球而相撞,大明重心不穩倒地不起。經旁人扶起後,發現手肘及手腕受傷流血。
阿勇認為錯在大明,拒絕道歉;大明一氣之下,竟然報警處理。
IQ動動腦
運動比賽中有人受傷,也可能成立犯罪嗎?
法源探索
運動比賽本來就有風險,如果在運動規則範圍內比賽,縱然使人受傷,仍不成立犯罪;反之,若是違反規則的動作,以致使人受傷,則仍然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甚至是故意傷害罪。
不小心使人受傷,屬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運動比賽都有規則可循,故參與比賽者可事先預知,在比賽規則範圍內可能受傷,卻仍參與比賽,等於事先同意冒受傷的風險而比賽;此在法律上,稱為「默示承諾」之阻卻違法事由。故倘若真的受傷,不成立犯罪。
反之,如果比賽時,運動員在違反規則的情況下,不小心或故意使對手受傷,當然不在傷者事先能預料的範圍,此時則不能算是阻卻違法;換言之,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故意傷害罪。
具體而言,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會儘量考慮運動本身伴隨的風險,以不成罪為原則,讓參與者能安心運動。參賽者本身也勿過度投入,因情緒反應而動作粗暴。畢竟除了職業比賽外,絕大部分運動者都是以健身為目的,如果為了健身而受傷,反而得不償失。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