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時事剪輯
王同學生性內向,雖然欣賞隔壁的李同學,卻無適當機會對她表達心意。
這學期,系辦公室為全班同學做了通訊錄,裡面有李同學的電話、住址及電子郵件信箱。王同學突發奇想:「我試出她的信箱密碼,看看信件,了解她的喜好,聊天就不怕沒話題。」
王同學用李同學的生日、電話等資料,猜測她的信箱密碼都沒成功,最後使用破解程式成功破解。王同學進入李同學信箱後,逐一查看她的信件,發現疑似是情敵的來信,還會刪除,眼不見為淨。
王同學查看了數百封信件,越發了解李同學的個性。正當他準備下一步計畫的時候,警察找上門了:「你涉嫌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請你明天到警局一趟。」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進入遊戲中盜取寶物,觸犯什麼法規?利用作業系統的漏洞,侵入他人電腦,觸犯什麼法規?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故事中的王同學未經李同學的同意,以破解軟體為工具,破解李同學的信箱,違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處罰。王同學又任意刪除李同學的信件,由於電子郵件在刑法中屬於電磁紀錄,因此,李同學違反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恐怕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處罰。
王同學所觸犯的這些罪行,在刑法中為告訴乃論之罪,李同學如果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王同學恐難逃脫法律的制裁。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