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小琪跟著爸媽回到爺爺家。
爺爺說:「我們報名了去中部旅遊。」
爸爸困惑:「參加旅行團行程?」
爺爺回:「里長伯租了一輛遊覽車,帶我們去南投、水里一日遊,每人只要負擔車資一百元,就有免費午晚餐招待。」
爸爸想知道里長的動機,爺爺說:「他說是照顧里民。」爸爸猜想可能和選舉有關,因為里長是某位議員的大樁腳。
爺爺反駁:「最近沒有選舉,應該是敦親睦鄰吧?」
為了了解原委,爸爸打電話詢問,里長客套的說:「只是為了聯絡大家的感情。」爸爸仍存疑:「那可是一大筆錢!」里長解釋:「我有一筆經費可以支應。」爸爸問:「是政府經費?」里長回話:「你們只要出車資,別問了。」便掛上電話。
爸爸深感不妥,說:「這可能和下一屆議員選舉有關,還是不要參加吧!」小琪問:「距離下次的選舉還很久,怎麼會有關呢?」
有法可循
里長招待里民免費用餐,有沒有構成犯罪?
文/陳正芬(檢察官)
如果里長以「答應投票給某候選人」為條件,招待有投票權的里民免費用餐,那麼里長的行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最重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還可能被判罰金。出錢的金主和里長主觀上有犯意的聯絡,客觀上有分擔犯罪行為的實施,所以兩人都是前述賄選罪的共同正犯。
接受用餐招待的里民,如果同意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才接受用餐招待,則觸犯了刑法第一四三條第一項的投票受賄罪,最重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還可能被判罰金。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包裝在糖衣底下的毒藥,還是一顆毒藥。賄選的花樣很多,從現金的收受到旅遊的招待,不管賄選的形態是什麼,其本意已屬違法,違法的事情就是不能參與,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認同。
政府一直以來極力倡導反對賄選、斷絕黑金的觀念,希望可以建立乾淨的家園,選出真正願意為民服務的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夠提升國家的民主,讓國家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