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竇娥冤
竇娥的父親是個窮秀才,向蔡寡婦借貸二十兩銀子赴京趕考,一年後無法償還本利共四十兩的銀子,只好把竇娥抵給蔡家當童養媳。
竇娥嫁作蔡家媳婦不到兩年,丈夫便死亡。楚州有個流氓叫張驢兒,逼迫竇娥婆媳與他們父子成親,竇娥堅拒。
某日,竇娥煲湯給蔡寡婦喝,張驢兒偷在湯裡下毒,造成張驢兒父親誤喝而身亡。
張驢兒到衙門申告竇娥殺父。楚州太守收受張驢兒的銀兩,嚴刑逼供,竇娥不願屈打成招,最後不忍婆婆連同受罪,含冤招認。
竇娥被判斬刑,押赴刑場。劊子手舉起大刀,竇娥為表明冤枉,對天立誓:死後鮮血將濺白旗,不沾地;六月天降三尺白雪,掩其身;楚州大旱三年,不下雨。結果全部應驗。
竇娥的父親應試高中,奉旨到楚州,發現當地三年未降雨,必有冤情,為竇娥平反,將張驢兒判處死罪。
(本文取材《竇娥冤》)
借他人錢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在現代生活中是違法的嗎?
《竇娥冤》是元朝關漢卿的雜劇代表作,故事情節牽涉太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如人口販運、殺人、刑求、貪汙、死刑存廢、法官迴避等議題,我們只略述其中的「重利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故事情節中,蔡寡婦趁竇秀才急於進京趕考,處於急迫、難以求助的情況下,借錢給他,但因一年的利息高達二十兩,顯然與本金不相當,依現今法律,構成重利罪。
另外,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也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如果竇秀才生在現今社會,又懂法律,就會知道對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給付,也就不須將竇娥抵給蔡家當作童養媳。
啟示
借他人錢並收取高額利息的違法行為,導致一個人冤死。作借貸決定前,能不謹慎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