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十一月法律主題 反貪腐
小勇的表哥大明是警察,放假時常來找小勇玩。某日,大明帶小勇唱KTV後,又去吃海產。
「老闆,有什麼新鮮的還是好吃的,儘管端上來。」大明向老闆說。不久,就上了四、五道菜,兩個人根本吃不完。
「你價錢都不問就點,結帳時會不會付不出來?」小勇偷偷問大明。
「不會啦!老闆是我管區內的,每次巡邏時都會打招呼。我放假常帶朋友來吃,不但不貴,老闆還讓我記帳,說月底再一起結算。」大明說。
「那你月底固定來付錢嗎?」小勇問。
「有時候,我月底巡邏碰到老闆,要付錢,老闆又說他招待就好。」大明說。
聽完大明的話,小勇思考:表哥的行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你知道大明的行為可能被關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嗎?
有法可循
如果說大明的行為可能被關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家會不會嚇一跳?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大家一定會問:「明明是老闆同意讓大明記帳,甚至請客,怎麼可能變成勒索?」換個角度想,老闆賣海產作生意,當然是要賺錢,沒有理由平白無故請大明白吃白喝;縱使是朋友,偶爾請一次或兩次,不可能月月請客。簡言之,老闆一直請大明吃喝,當然是有目的。
有什麼目的呢?通常是遇到自身或親友犯法時,找大明關說,希望放他們一馬;倘若大明堅持秉公處理,老闆可威脅要檢舉:「大明勒索無度,一直找朋友來白吃白喝。」如果海產店裝有監視器,證明大明從沒付過錢,那真是百口莫辯。
因此,公務員與店家或商家間交往,特別是有職務關係往來者,應避免接受宴請或饋贈等,以免致生風險。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大家要先有「政府部門廉潔,國家才能進步」的概念。我們期待政府官員、警察,以及公務人員對自己的行為,能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和要求。
我們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當然都希望這個國家越來越好,而國家要進步,不只依賴政府,也依賴著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人,希望大家都能夠勇敢堅持對的事,一起打擊不當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