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前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時事剪輯
「報告就交給你,下星期老師說要交,麻煩你要準時交哇!」大華露齒一笑,轉身就走。
「大華,等下你想要去哪裡?」阿明跟小剛急急忙忙跟著離去。
當大家都消失在暗無光色的教室裡,只剩下小英一個人,他低頭望向桌上滿滿的上課資料。
「為什麼我這麼倒楣,跟這群人同組做報告,還把所有的工作都推給我?」
小英感到一陣無力,滑起手機。當他看到臉書上「抱怨大學」的頁面時,忽然冒出了一個想法:「你們一同欺負我,我要反擊!」
當天晚上,「抱怨大學」的動態上出現了一篇匿名爆料,內容是說大華對女友始亂終棄,又跟小明及小剛去捻花惹草。
由於內容相當具體辛辣,馬上就引起許多人的留言與按讚,但大華等人卻因此篇貼文,面對周圍親友的指指點點,感到相當窘迫無奈。
IQ動動腦
小英用匿名杜撰爆料,是否構成誹謗罪?專頁負責人。是否應同負刑責?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小英使用粉絲專頁,公開散布文字,杜撰許多大華等人的醜聞,讓被害人名聲受到各方親友的指責,已經構成了誹謗罪;縱使小英是透過網路匿名爆料,也無損其加害情節,警方也可經由技術及交叉觀察,找出蛛絲馬跡來追蹤發話人,並不會讓小英有逍遙法外的餘地。
另外,臉書粉絲專頁「抱怨大學」的管理者,若足認對小英等投稿者的誹謗言論,有編輯或控制刊登與否的相當權力,也就是可以充分掌控是否讓「大華等人的醜聞」於臉書上散布的決定權,在實務上,管理員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應就前述誹謗言論,負起誹謗罪的刑責。
不論是匿名發表人或頁面管理者,都應事前謹慎約束自己,避免散布不實言論,致傷害他人名譽,誤觸法網而不自知。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