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竊賊兄弟
竊賊兄弟聽說好友田多宰了一頭豬,便向他打探豬肉的所在。田多說溜嘴後,趕緊交待老婆:「快把豬肉搬到倉庫,以免被偷。」
當晚,兄弟溜進田多的臥房,假裝成田多的聲音:「豬肉怎麼不見了?」田多老婆回:「不是放到倉庫了!」
竊賊兄弟到倉庫偷走豬肉。田多見豬肉被竊,出門追查,看見大哥扛著豬肉,就模仿弟弟的聲音:「換我來扛!」田多接過豬肉後,迅速回家。
田多回到家,擔心豬肉再被偷走,馬上與太太升火烤肉。這時,竊賊兄弟已在梁上,趁田多太太回頭講話時,把爐架上的豬肉一塊塊叉走。等到田多發現時,爐架上已空無一物。
田多夫妻只好餓著肚子準備睡覺,竊賊兄弟卻把拿走的肉全部送回。田多高興之餘,邀竊賊兄弟一同享用。
(取材自德國童話〈妙小偷〉)
竊賊兄弟偷走了田多的豬肉,應該觸犯竊盜罪吧?
法眼觀點
但依現今我國刑法來看,結果未必如此。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看出,竊盜罪除了要有竊取的客觀行為外,還需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主觀意思。也就是說,未經同意拿取別人的東西,卻沒有要把它當作自己財產,不會構成竊盜罪。
舉例來說,學校生活中,有人會趁同學不在時,自行拿取別人的橡皮擦、鉛筆或手機等物使用後放回。雖然有不告而取的行為,但欠缺將該物品變成自己的所有物之想法,稱作「使用竊盜」,目前並不犯法。這是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不能凡事皆動用刑法,否則人民將輕易被判刑入獄。
竊賊兄弟為了好玩,拿走田多的豬肉後又送回,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但如此行為已造成別人的不便,其實並不可取。
啟示
有時我們常為了貪圖方便,而不管這樣的行為將造成他人的困擾,即使是自己的家人、好朋友,行事前也請多替他人設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