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手機遊戲「神奇寶卡萌」掀起一股熱潮,阿龍每天都帶著手機外出「抓寶」,抓到了不少能力很強的怪物角色。
每天早上,大家聚在一起討論遊戲時,阿龍總會炫耀他昨天又抓到了哪隻很強的怪,讓同學恨得牙癢癢的。
有天,阿龍去上廁所,把手機放在桌上。同學一時興起,偷拿阿龍的手機,嘗試輸入各種密碼,在輸入阿龍出生年月日後,手機居然解鎖了!
同學開啟遊戲,將遊戲內的角色刪得一隻也不剩,再裝做若無其事放回去。等到阿龍回到教室,打開手機一看,每天辛苦抓的怪居然都不見了,不由得嚎啕大哭。
同學未經阿龍同意,就使用他的手機,並破解阿龍手機密碼,是否構成犯罪?
法源探索
在資訊時代,沒有實體的電磁紀錄,價值甚至要比真實物體來得更高。所以具有成為「財產」的特性,法律上也有像著作權、專利權等法律,保護這些沒有實體的財產。
由於我國刑法承認這些電腦紀錄的財產特性,所以對遊戲幣、遊戲裝備、遊戲卡及遊戲角色等遊戲數據的侵害,不會因為它們是虛擬的,就不構成刑法的犯罪。
同學破解阿龍的手機,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妨害電腦使用的破解他人電腦保護措施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學進一步刪除了阿龍手機遊戲的資料,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之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刪除他人電磁紀錄,類似刑法的毀損罪,刑責卻比毀損罪更重。
在個人生活與電子資訊結合如此密切的現代,我們需要更重視資訊安全,保護好自己的電腦設備或電磁紀錄,像增強密碼複雜度、注重隱私保護等,來因應未來不測的資訊風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