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小強立志當社會新聞記者,並期許自己以後拿到普立茲新聞獎的殊榮。因此,小強時常揣摩時下記者的播報新聞方式,並且不定時走訪住家附近找尋有趣的題材,以便刊登在自己的網站上。
這一天,小強在超市結帳時,發現隔壁櫃檯有此起彼落的尖叫聲,小強默默拿起手機錄影。聽店員說明,才知道是一名小學六年級的男童竊取麵包,小強立即將店員跟男童爭執畫面放上網,以衝高點閱率。
小強的影片果真引發討論,網友開始人肉搜索男童的家庭背景、就讀的學校班級等,一連串的留言、貼文或分享,都指責男童及其家長。在全民公審的勢力浪潮及輿論壓力下,男童不敢上學,男童家長則被迫出面向社會大眾道歉。
小強或任何人上網張貼公審文,有何規範可限制?
法律布告欄
人手一機的時代讓每人能輕易張貼訊息,加上爆料公社及靠北特定群體等網路媒體的爆紅,讓許多民眾誤以為上網爆料是實踐第四權來監督國家或社會大眾。
言論自由是其他權利得以彰顯的基礎,站在言論自由的立場,雖然任何人可以上網表述自己的意見或看法,但所說、所寫或所報導的內容,涉及兒童、少年、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或過於血腥、色情的文字或圖片等資訊時,發表的權利將受到限制。從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中都可看到相關規定。
以本案小強為例,該名男童竊取麵包,恐將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盜罪,屬刑事案件,依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等事件,任何人、機構、團體或事業不得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小強未將影片內容經過特殊處理,致使網友可以透過長相辨識男童,讓男童身分遭起底,顯然違反兒少權法之規定,將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