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小智一家人坐著爸爸開的車,要到市區參加表姐的婚禮。車子行進到十字路口,正準備右轉時,突然被後方的機車追撞。
小智的爸爸馬上停車查看。由於婚禮馬上要開始了,機車騎士的傷勢看起來好像也不大嚴重,一家人認為被撞到算自己倒楣,沒等警察來,即匆忙開車離去。
沒想到兩週後,小智爸爸接到通知,說他當天的行為涉嫌刑法肇事逃逸罪,要到警局去做筆錄,一家人頓時感到相當驚恐與疑惑。
小智的爸爸明明是被撞的一方,車禍也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開車離去也犯法嗎?
小智一家人自認是被撞、沒有錯的一方,開車離開現場成立肇事逃逸嗎?
法源探索
肇事逃逸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從立法精神可以知道這條罪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生命及身體法益,要處罰的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沒有善盡救護傷者的行為。
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即離開現場,不但使肇事的責任認定困難,傷者更可能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因此,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補充說明:「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有車禍,且在有人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下,不論是否為犯錯(有過失)的一方,都要留在現場,協助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成立犯罪。
小智一家人知道有車禍發生,也知道機車騎士受傷,卻沒有留在現場救護而擅自離去的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
此外,車禍的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需要透過警察或鑑定委員會根據現場的跡證及相關證據作成鑑定報告,不是自己認定沒錯就好。
因此,發生車禍時,還是要報警處理。在警察到場前,不要任意移動現場的車輛及物品,也可先拍照蒐證或驗傷存證。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四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