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前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時事剪輯
現在是午夜兩點,是超商打工族小華連續值大夜班的第八個夜晚。小華蹲在地上,準備將明天店裡要賣的東西一一上架時,忽然胸口一陣煩悶,見四下無人,便低吼了起來。
「時薪才一百多塊,卻要負責一大堆事情,商品上架、食物烹煮、代收各式費用及貨物,還有環境清潔……。更別說還有形形色色的奇怪客人,要求一堆有的沒有的,我們卻只能不斷微笑,搞什麼!」小華忿忿不平。
「我再也受不了啦,我要罷工!」小華一股氣上來,想也不想便把裝著貨物的紙箱翻了過來,拿出奇異筆,在箱子底部寫上:「老闆不給休假,自己的店自己顧!」寫完後,小華就把身上的制服一脫,邁出店門。
小華離開沒多久,巡邏員警阿強剛好進來查看,發現店內無人,趕緊通報,請人聯繫老闆處理,並在老闆趕來前幫忙顧店。
看到店內小華放的紙箱標語,阿強想起自己值班的辛勞,心裡想:「難怪會罷工,工作時間這麼長,沒有休息,誰受得了?」
工作日數及例假日數的比例究竟是什麼?
法源探索
工作日數及例假日數的比例,主要可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由於規定文字有解釋空間,就產生疑問:兩次例假間,是否最多只能間隔六天,還是可以連續令員工上班十二天再讓其放假?
過往主管機關透過函釋指出,若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雇主可以把第一個週期的例假放在週期第一天,第二個週期的例假放在最後一天,而允許連續上班十二天的情形。
然因勞工連續工作時間過長,產生許多身心健康問題,所以勞動部決定廢止前開函釋。自八月一號開始,回歸前開法律規定,讓勞工每七日就有一例假可以休息。
美中不足的地方在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之一條設有例外,規定超商屬於主管機關允許之綜合商品零售業,所以仍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可以讓員工連上十二天班,再於頭尾日休假。可是,員工身心健康的問題不分產業,何以只有部分產業享有如此待遇?修法爭議會漸漸產生,值得注意。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之一條、同法第三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