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家豪今年升國二,很想打工。
某日下午,他跑去網咖打電動,準備離開時,被陌生人搭訕。
陌生人拿出一支手機,宣稱等著接「主管」的電話,按照主管指示去特定地點跟客人拿錢,然後把錢送回指定地點,就可以領取優渥的酬勞,問家豪想不想打工賺錢。
家豪高興的接下這份工作並收取手機。隔天,主管打電話來了:「請到臺北捷運永安市場捷運站出口左手邊的便利商店門口,向一位叫做薛乃瑞的爺爺收取十八萬元,再把款項拿到頂溪捷運站一號出口,有人會過去跟你碰面。」
就在家豪正要跟薛爺爺收取款項時,警察出現了。
原來家豪被詐欺集團利用,成為所謂的「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金錢。
IQ動動腦
一、家豪只是幫人收錢,這樣有罪嗎?
二、家豪沒拿到被害人的錢,還是有罪嗎?
法源探索
大法官釋字第一百零九號解釋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舉個簡單的例子,兩人共謀竊盜,一人在外把風,一人實際去偷,兩人的罪責是一樣的;理由很簡單,要不是有人把風,實際偷竊的人未必能夠得逞,這就是所謂的「共同正犯」。
故事中,如果家豪對於犯罪有所知悉,並且和其他人一起分工,就算參與的犯罪行為不是「騙」,而是去「收錢」,也很可能被視為共犯。值得一提的是,薛爺爺雖然沒有損失錢財,但我國法律規定詐欺未遂依舊有罪。
詐騙集團之所以如此猖獗,正是看準了人性的弱點(不論是被騙錢的薛爺爺,還是懵懂無知被利用的家豪都一樣),甚至還流傳未成年人犯法不會被關的錯誤訊息。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若真遇見這麼「好康」的「工作」時一定要有所警覺!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十八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