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國三世界歷史課堂上,老師提到了美國第十六屆總統林肯廢除奴隸制度的事蹟。
老師簡述了美國奴隸制度始末及黑奴地位的演變,並要求學生分組討論,探討這段歷史故事當中彰顯哪些權利。
小明率先表示察覺到「言論自由」。因為林肯總統不畏懼當時反對廢除奴隸的聲浪,堅持主張廢除奴隸制度,最終才得以廢除。
小美則察覺到「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不應該因為種族、膚色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小強則認為不應該有「種族歧視」的觀念。
每個參與討論的學生都踴躍發言,歷史老師歸納出結論,說:「任何權利都是爭取來的,爭取權利所運用的武器就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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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
法源探索
過去美國將黑奴視為白人主人的財產,當時的黑奴沒有受教權、參政權,更毫無民主、人權或平等可言。
在一片將黑奴視為財產的聲浪下,林肯總統站出來反對奴隸制度,即使遭到眾多反對者的口誅筆伐、威脅舉動,他也不曾退縮,最終成功廢止奴隸制度。
大家現在可以享有自由權利,全仰賴過去這些被視為異端、異類的人所提出的主張,再次應證「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而言論自由也是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剝奪或干涉他人表示意見的權利,也不應該強壓或抑止不同聲音。
因此,任何妨礙、干涉、強迫、抑止他人發表言論的舉動,諸如打電話騷擾作者、發動一人一信、上網發文攻擊、要求刪節文章,或者要求作者表態等舉止,都不值得鼓勵。
你或許會問這樣的行為犯法嗎?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犯罪,需要個別評斷,倘若行為該當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之構成要件時,就會個別以強制罪或恐嚇罪處罰。
因此,批判雖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一環,但如果涉及犯罪,言論自由的保障就會受到限縮,不可不辨。
相關法條
憲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