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週末,念國一的小晴和同學結伴逛百貨公司,「你看這副耳環是不是韓星XXX戴的?」「一模一樣!」「再配上這款項鍊、手環,就是今夏最時髦的裝扮。」櫃姐熱心的介紹飾品,小晴興奮的試戴。
「很有明星架勢。」「你戴這副耳環,非常酷。」同學七嘴八舌的讚美,但小晴一看發現價格不斐。
「可以給你打九折,和週年慶一樣的折扣。」櫃姐按計算機,出示了價格。小晴定睛一看,知道自己無力負擔,無奈的將飾品還給櫃姐。
三人在各樓層到處閒逛,但小晴沒忘情那副耳環。彼此商量後,決定由小琪、小詠支開櫃姐,小晴趁沒人看到,快速拿走耳環,得手後迅速躲進廁所,丟掉包裝袋上的感應裝置,再將耳環藏在口袋內。之後三人會合,若無其事的打算離開百貨公司,卻被保全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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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沒付錢就偷走耳環,但小琪、小詠只負責支開櫃姐,她們兩個有沒有犯罪?
法源探索
小琪、小詠雖然沒有直接下手拿走耳環,但為使小晴順利得手,兩人支開櫃姐,使櫃姐無法注意到小晴,小晴順利得手。小琪、小詠和小晴三人是共同正犯,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的加重竊盜罪。觸犯這種罪時,行為人不可易科罰金。
如果返還失竊物品給店家,雙方達成和解,是不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小晴等人在百貨公司行竊,成立竊盜罪,是公訴罪,不會因為小晴送還耳環,或賠償店家能達成和解,讓店家撤回告訴,而免除竊盜罪刑責。只能夠作為法院判處較輕刑度的依據。
小晴如果沒有能力賠償,店家是不是只好自認倒楣?
小晴行竊是侵害店家的財產權,因為小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小晴和她的法定代理人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店家可以向小晴的父母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求償不順利時,店家也可以向小琪或小詠的父母求償。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