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大雄的媽媽要大雄趁暑假找短期工讀,於是他的好朋友小剛介紹他一份工作。
大雄來到面試地點,被帶到一間大會議室坐下後,人事經理拿了一疊文件,說:「這份工作合約書麻煩你簽名,另外在我們這邊工作要先繳交保證金五萬元,等你工作期滿會全額退還,請放心。」
小剛看著這疊密密麻麻的文件,裡面有「本人同意預扣薪資一萬元,作為賠償預備金。如工作未滿三十天,則不得領取薪資。如與公司發生一切糾紛,本人同意放棄一切民事賠償請求權。」等字眼。
大雄覺得這份契約好像哪裡怪怪的,但又說不出來。人事經理在一旁說:「請你快點簽,我們後面還有很多人要等著進來工作,這份契約只是形式,不用怕。」
有法可循
打工陷阱多,最常見的是欺負青少年不懂法律,在輕率的決定下簽了不平等條約。本案例的「薪資預扣條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該條款無效。
又「工作未滿幾日則不得領取薪資」、「放棄一切民事賠償請求權」的約定,依照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因此,民法第兩百四十七之一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都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打工遇上簽文件的情形,務必三思而後行。真的簽下去了,一定要留存契約,並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如公司欠薪資,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若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利用漫長假期充實自我、展開生活歷練,象徵成熟長大的舉止實在令人欣喜。不論打工的目的是賺錢、累積經驗,或純粹打發時間,基本要件為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環境。誇大不實與花俏的術語,大都是求職陷阱的偽裝,須多方求證,別輕信,若能請長輩陪同應徵,應能避免不少受騙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