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延壽(律師)
眼看國中二年級的課業即將結束,暑假就要開始,阿志覺得該好好利用暑假打工,分擔家計。
這天,他看到建築工地張貼「招募工人」的告示,跑去應徵。負責徵人的工地主任看到身強體壯的阿志,讓他試搬了幾車磚塊上下樓,阿志都順利完成。
工地主任本來同意僱用,但看到阿志的身分證記載的出生年月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後,立即拒絕,讓阿志相當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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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建築工地主任一看到阿志的年紀就拒絕僱用?難道未滿十五歲的人都不能工作,不能利用暑假打工賺錢嗎?演戲的小童星不算工作嗎?
法源探索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同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可知法律為了保護青少年,原則上不允許雇主僱用十五歲以下的人。
阿志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生,以一零五年七月暑假開始來計算,只有十四歲又五個月,更何況建築工地的工作恐怕也不符合第四十四條就十八歲以下者工作性質限制的規定。
至於未滿十五歲者例外得工作的情形,依照主管機關所頒布的「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明列了各項規定,例如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每日工作時間等均有限制,且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均屬違法行為。
大家平常看到小童星演戲唱歌,依法都是要申請許可才行。若阿志想要利用暑假打工並非完全不可能,但要注意相關法律的限制,且誠實申報自己的年紀。雇主則要事先申請,取得許可後才可僱用,如此才能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