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一次在聊天室裡,紫熏再也受不了小骨與其他玩家的對話,在對話中處處針對小骨,並以不堪入耳的話形容小骨的行為舉止,讓小骨感到受辱,小骨因此想對紫熏提告。
不過,小骨看到一篇文章指出:「由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之一條修正後,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實質等同已經除罪化。」這個論點讓小骨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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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匿名罵人真的無法可管嗎?
法律布告欄
除了在現實生活中會與人有所互動外,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人與人也有頻繁的互動,差異在於現實生活大多使用真名,縱使用綽號或暱稱也可以輕易辨識是何人;網路大多使用假名,所以很難辨認真實身分。
以往發生網路公然侮辱的行為時,被害人只要向轄區警察提出告訴,警察可透過網路IP位置查詢加害人,確認加害人的年籍資料後追訴犯罪。但通訊監察及保護法第十一之一條修正後,警察或檢察官主動調閱加害人IP或個人資料多了限制,所以本案例的小骨才會認為「網路上匿名罵人等同實質除罪化」。但真的已經除罪化了嗎?
首先要建立一個正確的觀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有二,分別是「公然」及「侮辱」。
紫熏不堪入耳的話語確實符合侮辱之要件。「公然」除了指現實社會中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也適用在網路世界中。網路聊天室也符合公然的要件,因此,紫熏確實觸犯公然侮辱罪,所以網路匿名罵人並非無法可管。
通訊監察及保護法第十一之一條其實只是限縮了警察或檢察官的調查證據權限,但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追訴犯罪行為,因此並非「網路上匿名罵人實質除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