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薛進坤(律師)
時事剪輯
天翔與平誠是同班同學,兩人每天形影不離。
五年級下學期時,天翔迷上網路遊戲,將零用金都花在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上。
某日,天翔急著要買過關寶物,就騙平誠說:「我媽媽最近要買一輛新腳踏車給我,我原本那輛捷安特賣你一千元就好,是因為好朋友才算這價錢。」
平誠說:「我很想買,可是我沒錢。」天翔建議:「你今天不是帶錢要買參考書嗎?先拿來買腳踏車,之後你再從午餐費用中挪錢買書就好。」
平誠接受後,天翔接著說:「不過,你現在騎腳踏車回家會被問,不如先放我家,我幫你保管。」因此,雖然平誠付了一千元,但腳踏車仍是天翔在騎,直到平誠覺得被騙,才跟老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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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誠可以向天翔請求返還一千元嗎?
法源探索
我國民法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保護未成年人,特地將「行為能力」分成: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以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小朋友),分別規定各類型行為能力者應該如何與他人為交易行為。
因為天翔與平誠都是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並不能自己單獨為交易行為,應該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或允許。這是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社會經驗不足,思考也欠周延,可能因為一個錯誤的決定而擔負龐大的責任,所以法律希望父母能參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決策過程,從旁協助他們做出正確的決定。
從案例事實來看,無論是天翔或平誠都沒有得到父母的同意,所以他們所談的「腳踏車買賣」,屬於「效力未定」的狀態,也就是要經過雙方父母的追認才會成立,如果父母不同意,就不會成立。
因此,老師應該邀請雙方父母到校說明此事,並詢問雙方父母是不是同意此買賣。如果雙方父母都不同意,則買賣就不成立,天翔應返還平誠一千元。
附帶一提,就算天翔將錢花光了,天翔的父母還是要替天翔清償這一千元的債務,不能免責。
相關法條
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