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小明跟一群國中好朋友打算一起出遊。有人提議到新社看花海,有人提議去河邊烤肉,小明則提議去打漆彈,最後決議賞花、打漆彈、烤肉通通來。
打漆彈時,教練要求參加者必須簽立「生死狀」。契約的內容,主要是遊戲進行中,如果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不可向漆彈場求償。此外,教練還不斷警告:「遊戲中絕對不可以取下面罩」。
沒想到,小明因面罩被漆彈打中而布滿顏料,為了繼續攻擊敵軍,趁教練不注意脫下面罩。正要擦拭鏡面時,一發漆彈打中小明的右眼,雖然即時送醫急救,但小明的視力仍受到嚴重的傷害,差點失明。
IQ動動腦
一、生死狀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二、小明將面罩脫下後受傷,跟面罩自行脫落後受傷,責任及賠償有何不同?
法源探索
當我們要從事高危險性活動時,主辦單位為了避免從事高危險活動可能造成參與者生命、身體上的危害及後續賠償,通常都會要求參與者簽立「生死狀」。
主辦單位的用意,不外乎就是透過這份契約,證明參與者知悉活動的危險及風險後仍繼續參與,因此,活動所生的損害不能向業者求償,是一種要求參與者自行負擔危險活動風險的契約。
生死狀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效力,應視主辦單位有沒有盡告知及防備危險發生的義務。倘若主辦單位確實已善盡義務,很難認定生死狀沒有法律上之效力。
回到本案,「自行取下面罩而受傷」與「面罩自行脫落而受傷」這兩種狀況,雖然結果相同,但責任及賠償的歸屬大相逕庭。
如果小明自行取下面罩,但事發前教練及漆彈場都已善盡防止危害發生的義務時,小明就必須自行承擔受傷失明的風險;如果小明是因為面罩突然自行脫落而受傷,此時教練及漆彈場因沒有善盡提供完善設備的義務,就必須對小明失明一事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不過,無論生死狀有沒有讓教練及漆彈場免責的效力,誤傷小明的人,都構成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