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柏銘(偵查隊隊長)
「哇!好酷呵!」一直想要智慧型手機的小福和阿寶,在原地等了一個小時,沒人來找手機。
「我看應該不會來找了吧!」兩人開心的把手機帶走,並約定先讓小福帶回家玩一週,隔週再換阿寶使用。
小福帶著手機回到家,被媽媽看到,問:「小福,你怎麼有手機?」
「這是我和阿寶一起撿到的!」「小福,你知道把撿到的東西占為己有是違法的嗎?」
小福不禁嚇了一跳:「那……,現在要怎麼辦?」
小福緊張的模樣,讓媽媽看了不禁覺得有些好笑,並準備利用這個機會,給小福一個機會教育,說:「我們去派出所一趟吧!」
IQ動動腦
撿到東西,你知道該怎麼辦嗎?
法源探索
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更是現代國家公民素質的展現。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可能會在道路上、公共場所內,撿拾到他人所遺忘或遺留的物品,這些物品在法律上稱為「遺失物」。
撿到遺失物之後,如果把該物占為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編按:指贓物、沉沒物、埋藏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對於拾獲的物品,應立即送至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接獲後,將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嘗試聯絡失主或進行公告程序。
經公告六個月未被認領,則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如果經遺失人領取,只要拾得人依規定於拾得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並無隱匿情事,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第一項、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