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柏銘(偵查隊隊長)
時事剪輯
午夜時分的大馬路上,成群結隊的機車夾雜著巨大噪音,快速的呼嘯而過。
隨著車速越來越快,騎士的情緒也越來越高昂,許多人邊騎邊吼叫。車隊領頭的是一輛白色機車,車上的少年染著一頭金黃色的頭髮,一身時髦打扮,面容仍不脫稚氣。
這個叫囂橫行的少年名叫張小虎,今年十七歲,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每日遊手好閒。
到了週末夜晚,小虎就呼朋引伴,動輒集結五六十輛機車在路上飆車,不但挑釁路人,甚至連警察也不放在眼裡。小虎很享受這種受人注意的感覺。
這天一如往常,小虎和同伴又在路上展開一場速度競賽。正得意之際,路旁突然衝出好幾輛警車,同時湧進大批的警察,將小虎和他的同伴們團團包圍,並加以攔截逮捕,終將參與飆車的人一網打盡。
IQ動動腦
小虎和他的同伴應負擔的是何種刑事責任?
法源探索
在電視新聞中,時常可以看到許多青少年飆車的案例,許多青少年為追求刺激,成群結隊騎乘改裝過的機車,在市區的道路上來回狂飆,甚至還攻擊路人,挑釁警察。
事實上,飆車行為早已觸犯相關的行政法規,例如行車的速度超過規定的速限、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者是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的騎士,均須依他所做的事,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課處罰鍰。
另外,如果聚集了大批的機車,在道路上任意奔馳,無視道路上的行人和車輛,就等同於霸占整條道路,並對往來的人車造成相當的危險,更嚴重的影響了大眾使用道路的權利。此種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發生危害的行為,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他方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在飆車的過程中,攻擊、撞傷路人,妨害公務,或者砸毀、焚燒路旁的車輛和公共設施時,將另依刑法相關的規定處理。飆車是違法行為,千萬別為追求一時刺激,以身試法,甚至不小心出了車禍,造成一生的遺憾。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