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我的男朋友小勇一直來找我……。」小花說。
「應該算『前』男友吧!不是已經分手了嗎?」小愛說。
「雖然我早就提議要分手,但他死活不肯,有時跟蹤我,有時電話騷擾我,你看怎麼辦才好?」小花說。
「太恐怖了,誰還敢跟他在一起?我看趕快換電話,再報警處理吧!」小愛說。
「可是,小勇的行為好像還不到犯罪,單純男女朋友的糾紛,警察會管嗎?」小花說。
「不是可以聲請保護令嗎?但好像要夫妻或家人才行。」小愛說。
為了防止男朋友騷擾,小花可聲請保護令嗎?
有法可循
保護令本來是限於夫妻、家人或有同居關係者,才能聲請;但近年修法將男女朋友也納入,簡稱「恐怖情人條款」。
目前修法已生效,這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之一條所規定的「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男女交往,如果一方不願繼續交往,另一方應予尊重,並和平分手;縱然念念不忘要求復合,也應該以理性方式,重新要求交往。但以騷擾方式要求復合,另一方只會害怕而越離越遠。
被害人只要能舉證雙方為男女朋友,且有被施暴或遭騷擾,例如:臉書、照片、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或是親友作證等,皆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你該知道
文/陳慧珊(臺北市立松山高中輔導教師)
親密關係除了信任與尊重外,「溝通」是很重要的。如果只是一味要求對方迎合、容忍與退讓,甚至情緒勒索或肢體暴力來控制對方,這段關係無法長久。
當你在親密關係中發現對方留給你的是恐懼、害怕與無助,以及對方行為上對你有身心暴力、行蹤控制等傾向,就得注意對方是否可能是危險情人。這時要讓身邊的人知道你的處境,並勇敢保護自己的安全,別讓自己身陷暴力循環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