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經過一年多的治療,小凱終於恢復健康,不過父親也因此積欠了五家銀行共約一百五十萬元的債務。由於父親每月只有兩萬五千元左右的收入,根本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只能繼續申辦現金卡,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
經過幾年,父親積欠的債務不但沒有減少,還增加到將近兩百萬元。看著整日為錢憂心的父親,小凱想到某天看到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協商及更生的新聞,不知道詳細內容,於是向學校老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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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積欠銀行的債務已經無力負擔了,該怎麼辦呢?
法源探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兩種類別———「更生」及「清算」,前者適用於有工作,有持續償還能力的人,後者適合沒有工作收入的人。
只要積欠無擔保的債務低於一千兩百萬元,而且五年內沒有當過營利事業的老闆,都可以聲請更生。在聲請更生前,法律規定一定要先與銀行前置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向法院聲請更生的時候,法院會要求債務人需要提出每月的收入及最低花費說明等資料,並依據債務人提出的資料及更生方案,仔細審核每一筆支出或花費是否有必要。
法院會依據銀行之請求及債務人之說明,裁定一個更生方案,一般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限以六年為限。如果六年內債務人都有依照更生方案去履行,六年之後,還沒有清償完畢的債權均視為消滅,債務人就可以不用繼續償還。
以本案例來說明,因為父親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假設與銀行的前置協商程序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假設經過法院調查收支情形後,裁定更生方案為每月應還款八千元,還款六年共七十二期。只要每月固定還款給銀行,六年之後還沒有償還完的債務就不需要再償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有隱瞞財產、浪費財產或捏造債務,導致財產狀況不正確之情形,法院還是可以決定不讓債務人免責。
相關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