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有一天,昌哥問小宇要不要一起去賺點外快,小宇知道昌哥相當大方,高興的連忙點頭答應。
原來,昌哥是一名販賣三級毒品Κ他命的毒販,希望小宇能跟他一起販毒,並告訴小宇:「法律對未成年人很寬鬆,被抓到頂多被判保護管束到法院報到、接受輔導而已,不會被關。」小宇覺得昌哥對他很好,一定不會害他,況且每次毒品交易完畢,昌哥都會給他一千元分紅,於是欣然同意。
這天,由小宇下車跟買家交易,卻遭埋伏的警察逮捕,在車上等候的昌哥馬上開車逃逸。
警察詢問毒品來源時,小宇說不出昌哥的真實姓名,這下子,他可能要獨自承擔販毒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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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涉世未深,遇到誘惑時,如何判斷真偽?
法源探索
小宇和昌哥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犯罪的共同正犯,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以下之罰金。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少年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者,少年法院(庭)應裁定移送給該管檢察官進行偵查。如經查認為小宇犯罪嫌疑重大,將向少年刑事法庭提起公訴。
雖然小宇未滿十八歲,按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但按逐次犯罪行為論科其刑期,甚至可定應執行二十年的徒刑。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小宇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可以查明昌哥之真實身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昌哥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會被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小宇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將被交付至學校型態之監所執行有期徒刑,仍然可以繼續完成高中學業。不過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學校型態之監所至多待到二十三歲。如果小宇屆滿二十三歲尚未假釋或執行期未滿,將會移監到一般監獄繼續執行。
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