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志中(律師)
時事剪輯
小英跟小蓉利用寒假一起到墾丁遊玩。她們一到墾丁,就看到大街上好多人騎電動機車,於是前往出租電動機車的店家詢問。店家告知電動機車不需要駕照就可上路,她們就合租了一臺電動機車共乘。
由於她們沒有駕照,也還不大會騎機車,就沿著公路慢慢騎,順便看看美麗的海景。
突然間,後方的機車騎士在過彎時,沒有注意到慢慢行駛在前方的她們,發現後緊急煞車而不慎摔車。
她們聽到聲音,回頭看到機車騎士摔倒在地,趕緊打電話報警,兩人報警後不以為意,就先離開現場。
等兩人回到臺北後,突然接到警察局的電話通知,警察說她們因涉嫌肇事逃逸,需要去警察局做筆錄。
IQ動動腦
發生車禍事故,幫忙報警後離開,為什麼會變成「肇事逃逸」呢?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是在課予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實務上認為所謂的「在場義務」,是指肇事駕駛人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救,或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
雖然本案例是後方車輛自己煞車不及而自摔,但其原因乃是因為兩人騎車的電動機車在前方慢駛所造成,與車禍發生仍有因果關係。
所以,如果僅是拜託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但未表明身分;或自己認為被害人未受傷或傷勢無礙,沒有確認被害人是不是已經獲救,也沒有等候警察等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即自行先離去,就構成「逃逸」。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只要是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都包括在內,就連不需要駕照的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電動代步車等,均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只要發生車禍,都需要在場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刑度也是一年以上,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入監服刑。所以,出門要特別注意行車安全,不要因小失大咯!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