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患難與共
威福與阿仁都是登山社的社員,兩人邀大寧、阿俊和達雲,一起挑戰素有「黑暗山群」之稱的廣連山。
出發當日,他們駕駛的吉普車出了狀況,開到廣連山下時,已是下午。天氣雖冷,但五個人依然攜好裝備,隨即出發。
爬至半山腰,周圍的霧越來越濃,能見度不出五公尺,隊伍的速度放慢了下來。此時,大寧渾身發抖的說:「我要在這裡休息一下,你們繼續往上爬,不用等我。」
其他四人雖然知道讓大寧在此處休息並不妥當,卻不希望挑戰計畫因此中止,仍決定繼續前行。留下大寧一人在原地鋪了塊布,躺下休息。
五個小時後,四個人攻頂成功,踏上歸途,卻怎麼也找不到大寧。
由於天色已黑,阿仁說:「說不定大寧已經回吉普車,我們也先回車上好了。」但是回到停車處時,大家才知事情嚴重了,因為大寧不在車上!
不過四人既累又冷,決定先休息,等隔天一大早再上山尋找。
沒想到,當四人隔天一早上山,不出一小時,就找到因失溫而死亡的大寧屍體。
法眼觀點
當一群人組成團體,一起從事冒險行動或危險活動時,往往會意識到:「在自己發生危險時,其他團員會幫忙。團員有危難時,自己也會幫助他。」這群人就是「危險共同體」。
危險共同體的成員,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有互相保護的義務。他人有難,就要幫忙排除危難,如不排除而任由危險發生時,就得負起法律責任。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本案例中的登山社五人,相約登山而形成危險共同體,互負排除危險的義務。大寧因身體狀況須停下休息時,其他四人應至少留下一人照顧大寧,避免發生危險。
本案中的大仁等四人,任由大寧一人留下,導致大寧失溫死亡,依照上述法條,四人應負起責任,依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四人應負過失致死的刑責。
啟示
我們在還有能力救他人時,要展開救援。不過,如果自己已陷於危險的狀態,而無法去救其他人的時候,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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