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延壽(律師)
時事剪輯
小乙家境小康,父母親頗有風險觀念,所以幫小乙購買了多種保險。懵懂的小乙看到厚厚一疊保單,自認身價不斐,常向同學炫耀。
直到臺南發生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大家除了關注傷亡消息,為受災民眾祈福之外,小乙的同學阿肯看到一則報導,標題寫著「未滿十五歲身故不賠,兒童保單無保障」,立即想到一向自稱身價不斐的小乙,進而質疑小乙的說法。小乙因此成為同學間的笑柄,小乙也深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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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五歲的人投保後死亡,不能理賠嗎?如果不能理賠,那父母親為什麼還要花錢幫小孩買保險?
法源探索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壽險業者不能給付未滿十五歲之人的身故保險金。
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所謂「傷害保險」就是一般俗稱之意外險,即使是明顯的天災意外死亡,也不能請領未滿十五歲之人的死亡給付。
為什麼會這樣立法呢?原意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避免不肖之人替未成年人投保壽險,進而造成未成年人死亡,藉此詐領保險給付。
法律為保障較無自衛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才規定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發生死亡事故時不能請領死亡給付,但並沒有限制不能為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投保壽險。
因為大多數壽險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年齡有關,且要長期繳費,所以長輩為小朋友提早規畫、購買保險當然不受限制。
因此,小乙不用擔心保險無保障,因為原則上除了死亡給付,其他如醫療險,還是有保障。當小乙滿十五歲起,壽險就可完全發生效力,父母親的用心還是值得肯定的。
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