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延壽(律師)
時事剪輯
小敏的父母因經濟、個性差異等諸多因素,在小敏剛升上國中時離婚了,小敏由媽媽扶養監護。但一年多來,爸爸從不來探視小敏,也沒依照離婚時的約定每月給付撫養費,讓媽媽常為了生活費四處奔波。小敏對如此不負責任的爸爸感到很不滿,有一次聽到隔壁班有同學因為父母離婚而更改了姓氏,小敏也萌生改從母姓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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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形,可能更改小孩的姓氏嗎?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會花很多錢打官司嗎?規定要在哪個法院辦理?法院審理的時間會多長呢?
法源探索
有關子女的姓氏,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小孩的姓氏並非必然是從父姓,而是以父母的約定為主,且小孩成年(滿二十歲)後,尚有一次自主改父姓或母姓的權利。
案例中,應先考量已離婚的夫妻雙方是否可能達成約定,如無法約定,小敏也可以等成年後,依自主意願決定從父姓或從母姓,這樣就不用上法院。
如果是小敏的父母未能達成約定,小敏又想立刻改母姓,就需要向法院聲請。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小敏的情形至少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的條件,小敏或小敏的媽媽,可據此向小敏住所或居所地的管轄法院提出變更姓氏請求,聲請費是新臺幣一仟元。另外,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程序上還要經過一次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裁判階段。至於審理期間長短,依各法院承辦法官的審理進度而有差異。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