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選舉結束後,佳鴻家支持的候選人張議員落選,佳鴻爸爸顯得悶悶不樂。
「爸爸,張議員落選也是沒辦法的事,票數剛好輸對手林議員一點點,下次再努力吧!」佳鴻說。
「林議員太卑鄙了,聽說私底下運作去買票,偏偏就是有人見錢眼開,真氣死我了!」林爸爸說。
「投票前有趕快去檢舉嗎?」佳鴻問。
「我們一群人都陪同張議員去地檢署按鈴申告,結果到現在選舉都已經結束,也沒查出結果,現在對方已當選,『當選過關,落選被關』,我看地檢署一定草草了事。」林爸爸生氣的說。
「那怎麼可以,我要在網路上告訴大家,說地檢署沒天良,叫大家去衝撞地檢署,讓他們聽見人民的聲音!」佳鴻說。
佳鴻提出的方法可行嗎?
有法可循
佳鴻如果在網路上公開宣稱地檢署沒天良,此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侮辱公署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叫大家去衝撞地檢署」,則屬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違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主時代常常有選舉,有人當選就會有人落選,如果競選過程,對手施以不當手段,可向檢警提告;如嚴重到賄選程度,還可透過司法程序改變選舉結果。例如:對手如因賄選而當選,候選人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向法院提當選無效之訴。
但是,不循正當司法程序,卻在網路上辱罵司法機關,或鼓吹他人去衝撞地檢署;衝撞的人都可能觸犯妨礙公務、傷害或毀損罪。無論最後是否有人衝撞,都已生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故皆已成立犯罪,不可不慎。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知道有人違法,固然令人生氣,但身為良善國民的我們,要懂得如何用正當管道來尋求資源及為自己發聲。賄選是錯誤的行為,而收賄的人也同樣有錯。如果大家都能守法,堅持民主與正義,自然讓想賄選的人也沒有對象可以下手。
臺灣是法治社會,大家要學會正確表達需求的方式,如果有任何不滿的聲音,要循正當途徑表達,而不是在網路上大放厥詞或私底下找人行動,否則無法達到目標外,也可能讓自己觸犯法律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