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前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時事剪輯
就讀八年級的阿華患有小兒麻痺,行動必須倚靠輪椅。他平常最大的嗜好,就是閱讀古今中外的歷史書籍、參觀各大博物館的歷史展覽,透過對各種人物與事件的觀察,反思現況的不足。
某天他在學校圖書館,從報紙上看到活動快訊:羅浮宮埃及文物展盛大開幕。「這不是我最愛的埃及文化嗎?」他歡喜得差點尖叫,急切的期待週末到來。
參觀的日子終於到了,阿華來到了國立博物館,發現人山人海。他興奮的找到了售票處,掏出錢包想要買入場券,不料售票員說:「展覽場地有很多擺設,路線也採不規則設計,考量展品的安全,還有意外時順利逃生,所以我們不開放輪椅使用者進場呵!」
阿華聽了以後覺得匪夷所思,這次居然因如此奇怪的理由而被拒於門外,心中忿忿不平。
IQ動動腦
政府是否有保障少年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的義務?
法源探索
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面對國際公約,我國早在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可知政府有義務實踐上述規定的要求。實際上,仍然可以見到主辦單位因避免麻煩,而拒絕少年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
因此,政府另於二○一五年十二年二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在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國立博物館為政府機關之一,應充分考量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的需求,並規畫展場設計的替代方案,方便阿華入場,而不應忽略公約及相關法律的要求。
相關法條
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