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學校公民課談到刑事案件類型,老師要求班上學生回家看新聞,並且就新聞報導的刑事犯罪行為做出一篇報告。
小明回家後就鎖定新聞臺,邊看邊做筆記。他看到一名學生下公車時,被騎路邊搶快的機車擦撞到,學生受到驚嚇,但因沒有嚴重傷害,就自行離開了車禍現場。
第二天,小明在新聞臺看到一位阿婆正走斑馬線過馬路,卻被闖紅燈的女騎士撞倒。阿婆自認沒有受到嚴重傷害,站起來後就離開現場回家,但阿婆隨後卻被女騎士提告「肇事逃逸」。
小明覺得好奇怪,兩名受害者同樣都是自行離開車禍現場,為什麼阿婆卻被女騎士追訴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呢?
IQ動動腦
哪種狀況下會有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法源探索
看新聞時對於播報訊息未必能盡信,要培養獨立判斷的能力。以上兩則新聞粗略來看肇事者都是機車騎士,被害者是行人,且都自行離開車禍現場,但實際上兩則新聞所要報導的觀點並不一樣。「學生下公車被撞」主要是闡述機車騎士搶快容易造成事故,與肇事逃逸罪無關;而「阿婆被撞」這條新聞,才是探討肇事逃逸罪的刑法議題。
關於女騎士提起肇事逃逸的告訴,是憲法第十六條所賦予訴訟的權利,但不代表阿婆就一定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因為阿婆是否成罪要看刑法規定。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文立法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以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阿婆跟女騎士都受了傷,原則上兩個人都有義務要留在現場,但條文中明確規定是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阿婆沒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她是在綠燈時行走斑馬線,並無肇事行為,這些全不合於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因此阿婆縱使離開現場也不構成犯罪。看新聞時不要被聳動的標題嚇到,要學會求證,才不會吸收了不正確的知識。
相關法條
憲法第十六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