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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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隧道陰森森的,要不是今天急著回家,我也不會選擇走這條路。」
阿凜心中嘀咕,猶豫著要不要換路。他緩慢的踩著腳踏車踏板,朝人跡罕至的隧道前進。
到了隧道口,阿凜下定決心,正準備往裡衝時,「咦,裡面好像有人影,還不只一個?」阿凜驚訝的停車細看,發現裡面有一群人正在打架。
「啊,是一群人在打一個人。」阿凜迅速調頭逃離現場,然後立刻打電話報警。
後來,阿凜聽說那個被圍毆的人傷勢嚴重,喪失了一耳的聽力,好在阿凜見義勇為,使他保住了性命;而五名參與圍毆的人,都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
我要發問
在圍毆的人當中,有的人動手次數比較多,有的人動手次數很少,難道同樣都要負「重傷罪」的責任嗎?
法律布告欄
我國刑法關於傷害罪行,設有「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依照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重傷」是指以下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兩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除了以上所列出的「重傷」情形以外,其他的傷害都是「普通傷害」,而普通傷害,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對人重傷害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本案例中,被圍毆的人喪失一耳的聽力,屬於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之聽能」的情形。
因此,五名參與圍毆的人,同樣都要負上重傷害的罪責,且面臨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參與者如果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也有共同的毆打行為,就必須要對全部的結果負責任,也就是同樣都負重傷罪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