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冰雪仙子
北風冷冽,雪花紛飛,少年與父親迷了路,兩個人飢寒交迫,體弱的父親再也無法前進。少年摩擦雙手取暖,突然見到前方有一間小屋,便打破了木門,背著父親入內休息。
深夜風雪交加,少年睡夢中被風聲吵醒,恍惚中見到一名臉色如雪的女子靠近父親,嘴裡吐出一縷白煙,父親就斷了氣。少年與女子眼神交會,寒氣穿透少年全身,女子責怪他擅自闖入卻不忍傷他:「忘掉今晚的事,不但對親人不能提,就算對日月星辰水火風雨雪,也全不能說。」少年點頭答應。
多年後,有個膚白如雪的女子阿玉克流浪到村莊,好心的少年收留她,並娶她為妻。婚後,阿玉克勤奮工作,生了七個孩子。
有一天,少年對阿玉克說:「從前我遇過一個女子……。」阿玉克聽完後憤怒的說:「你真是不信不忠,為何違背對我的誓言?」她掀起刺骨寒風並騰空飛起,從此消失。
啟示
身處安逸環境時,是否還能記得在艱困時立下的承諾?
法眼觀點
聰明的你,一定知道故事中雪女害死少年父親的行為,依現今法律是犯了殺人罪。但少年未經允許破門進入雪女的小屋,同樣也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以及第三百零六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然而立法者認為社會成員中的每個人都必須互相扶助,因此,當人們遇到緊急危難時,為保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採取侵害他人利益的避難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換句話說,避難的方式已經觸法,但可以不受處罰。如果避難者所要保護的利益明顯小於受侵害的利益時,則屬過當,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少年為躲避暴風雪,不得已打破木門,無故侵入住宅,雖侵犯了雪女的財產法益及自由法益,卻拯救了自己及父親的生命,生命法益顯然大於上開兩種法益,少年的行為不用受到處罰,也沒有避難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