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阿德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在替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提款時被警察逮捕。阿德媽媽早在他年幼時不知去向,爸爸又終日酗酒。因阿德曾逃家一年多,被學校通報為高風險家庭。
所以,少年法庭的法官只好裁定將阿德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由少年調查官先進行調查評估。
鑑於阿德本質善良,且具可塑性,主要因為家庭功能不彰及交友不良導致行為偏差,被認定只要調整生活環境就能讓阿德改過遷善。於是,法庭裁定將阿德交付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阿德到機構後,白天在一般高職讀書,學習一技之長,晚上則回機構居住,接受輔導員及社工員管教,生活及學習狀況越來越進步。阿德爸爸也漸漸振作,不再酗酒,和阿德的關係越來越好。安置輔期導結束後,阿德就回家與爸爸一起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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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會不管阿德,讓他自生自滅,最後他可能如何呢?
法源探索
由於阿德母親離家不知去向;父親又長期失業、酗酒,根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時,同法第五十三條之通報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所以,阿德的國中老師進行了高風險家庭通報,開啟社政主管機關得以介入的契機。
如社政機關介入後仍未獲改善,導致後續阿德逃家、被吸收從事詐騙車手等行為,因涉詐欺非行而由法院少年法庭介入。這時少年法庭法官如認為阿德僅調整生長環境即會顯著改善,即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阿德裁定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輔導,期間為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並可延長一次。
換句話說,安置期最長可達四年。按本案例中阿德被安置時剛念高中一年級,如要完成高中學業,可將安置期延長到畢業止。另外,結束安置後的一年內,將由社政主管機關負責追蹤輔導。
如果家庭、教育及社政等機關能在兒童、青少年階段給予必要的協助,即能降低其進入法院少年法庭的機率;如果法院對進入少年法庭的少年矯治得宜,就能降低進入成年監所的人數、比例,促進社會良性循環。
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第一項三款、第五十五條之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及六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