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前司法院大法官助理)
實況播報站
上班族阿華經過一整天馬不停蹄的忙碌工作,以及上司的緊迫盯人,終於在晚上十點,拖著一身的疲憊下班了。他好不容易搭上公車,走到最後一排的坐椅癱坐下來,突然覺得腳底踩到一個東西。
「咦?怎麼會有水果牌手機?」阿華低頭一看,腳邊竟然是一臺新上市的人氣手機。「真是生活小確幸,我就把它帶回家用吧。」
阿華隨即拿自己的SIM卡,放入剛撿到的手機,開心的玩起手機遊戲。「畫質真好,撿到免錢手機可真是幸運哪!」阿華內心竊喜。
不料過了幾日,阿華接到檢方來函,函中大致提到「阿華先生,麻煩你來地檢署一趟,我們有關侵占遺失物罪的疑義,想要請教您。」
阿華看完信以後開始緊張,「我只不過把撿到的手機拿來用,為什麼要被檢察官叫去問話呢?早知道就不要拿。」阿華十分懊悔。
我要發問
路上撿到的財物,是否因為沒人看管,就可以大方的據為己有?
法律布告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阿華明明知道在公車上撿到的水果手機,多半是別人不小心遺失的,卻因為貪小便宜,決定把它拿來使用,已經侵犯了失主對手機的財產權,該當前條刑法規定所稱之「侵占遺失物罪」。
很多人都曾經在路上撿到過別人掉落的財物,雖然它可能價值不菲,或者是你心儀的物品,環顧四周也剛好沒人看管,你卻必須理性的不將東西據為已有。除了本行為須負刑責外,更重要的是,人們難免不慎遺失自己的隨身物品,弄丟後會有許多不方便,如果四處尋找都無法找得回來,一定十分失望。
所謂「同理之心,人皆有之」,自己不喜歡的事情,就不要加諸於他人身上。自己掉了東西會焦急,就要想到失物的主人也會拚命找它,「將心比心」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大家都開心的生活環境。
何況在實務上,警方往往能夠憑藉手機序號,調閱通訊記錄,循線追查遺失手機的下落,使得這一類的犯罪無法遁形。切勿因惡小而為之,以身試法實在太不划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