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時事剪輯
阿德的媽媽在他剛出生不久即離家,爸爸終日酗酒且常發酒瘋。所以,阿德非常討厭爸爸,國中畢業後就離家,已經一年沒回去了。阿德靠發傳單、街頭活動廣告看板等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最近,他認識一些出手闊綽的朋友,開始跟著他們一起做「發財」的工作。
原來,他們是以詐騙賺錢,他們要求阿德擔任領錢的車手,還跟阿德保證,因為他未成年,縱使被警察捉到也不會被關。
這天,當阿德從提款機領錢時,被埋伏的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庭接受訊問,阿德父親酒醉無法出庭。法官在訊問後,要求阿德回家居住,不要再和這群朋友混在一起。但阿德不想回家跟爸爸住,法官只好裁定將阿德收容在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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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收容與成年人被羈押有何不同?
法源探索
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因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等情事,得裁定予以羈押,除預防再犯外,主要是為方便發現犯罪事實及確保日後執行刑罰。少年收容是暫時保護措施,目的是為了調整成長環境,矯治少年性格,讓少年成人後能適應社會生活。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少年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時,得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內,且根據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在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收容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能責付」是指阿德如果沒有父母或其他長輩可以照顧他的情形;至於「責付顯不適當」就像阿德的情況,現實上爸爸無法管教阿德,加上他已逃家一年多、交友複雜等情形,只好暫時讓阿德待在少年觀護所,使他能隔絕不良友伴的影響。
在收容期間,觀護所會安排課程,且為避免收容少年受到不良影響,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二、三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五條第二、三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男性與女性、少年與成年人應分界,且受毒品觀察勒戒的少年應與其他少年分別收容;如此才能讓單純因家庭功能不佳被收容的少年,有個改過遷善的庇護處所,避免陷入持續惡性循環的窘境。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一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四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五條。 |